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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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:
管轄法院: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
聲請人: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。
聲請狀應表明原因、事實及證據。
聲請要件(以失蹤日起算):
失蹤人失蹤滿七年。
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。
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。
檢附文件:
失蹤人之戶籍謄本。
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。
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、里長之證明。
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,請詳細核對(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),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(不能刪減)刊登公報、新聞紙(報紙不得剪裁)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
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,另行持公報、整版新聞紙(報紙不得剪裁)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、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。
等候法院開庭通知。
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。
聲請費用:
辦理公示催告:新台幣 1000 元。
辦理死亡宣告:新台幣 1000 元。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0號
聲請人○○○住○○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 聯絡地址:○○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○○○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○○○(男,00年00月00日生,最後設籍地:○○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之翌日起參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十日以前,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四、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。
理由(略)
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○○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○○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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