失蹤人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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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死亡宣告?其要件為何?
一、所謂「死亡宣告」係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,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由法院以判決宣告,視為死亡,而使失蹤人的配偶得以再婚,遺產得以開始繼承,其他法律關係得以終結之制度。
二、依據我國民法第八條規定,死亡宣告之要件如下:
(一)須已失蹤。所謂「失蹤」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,而陷於生死不明的狀態。
(二)須失蹤狀態繼續一定期間。
1‧一般人失蹤期間為七年。
2‧八十歲以上之老年人失蹤期間為三年。
3‧特別災難期間一年。所謂「特別災難」例如戰爭、海難、空難、大水災、大火災、暴風雪,以及其他特別危險事件。惟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八條規定,因航空器失事,致其所載人員失蹤,其失蹤人員於失蹤滿六個月後,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為死亡之宣告;是為例外之規定。
(三)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。
(四)須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之公示催告程序。
要怎麼登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?
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聲請要件:
以失蹤日起算:
1.失蹤人失蹤滿七年。
2.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。
3.特別災難屆滿一年(民法第八條)。
管轄法院: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。
公示催告聲請人: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(如配偶、親屬、債權人等)或向檢察署聲請,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。
檢附文件:
*失蹤人之戶籍謄本。
*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及聲請狀(應表明原因、事實及證據)。
*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、里長之證明。
▲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,詳細核對(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),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(不能刪減)刊登公報、新聞紙(報紙不得剪裁)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。
▲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▲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,另行持公報、整版新聞紙(報紙不得剪裁)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、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。
▲等待法院開庭通知。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。
死亡宣告以後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,該怎麼處理呢?
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,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,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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