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公告派下員名冊現員名冊系統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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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祭祀公業法人?
(1)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,其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後,並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登記後,為祭祀公業法人。
(2)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,視為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,得逕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。
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,應檢附那些文件?
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:
(1)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。
(2)沿革。
(3)章程。
(4)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;設有分事務所者,亦同。
(5)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;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,並附管理人名冊。
(6)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;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,並附監督人名冊;無監察人者,免附。
(7)派下全員證明書。
(8)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。
祭祀公業成立法人對其存續有何影響?
原有之祭祀公業多年代久遠、組織鬆散、運作困難,清理後登記成立祭祀公業法人,仍由其派下員,選任管理人以執行其業務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,使其慎終追遠、祭祀祖先照顧族親之優良傳統得以延續。同時成立法人後祭祀公業之財產登記為法人所有,使派下員不再爲祭祀公業土地權利而有爭執,減少祭祀公業爭訟或運作停滯之困境,亦可使祭祀公業得以在符合現今社會法制之環境中永續存在。
祭祀公業條例對於派下員原有之權力有何影響?
祭祀公業在法律上係屬公同共有之性質,故在祭祀公業解散前其派下員個別之權益均屬潛在性質,自無法獨立行使其財產權。故祭祀公業條例所定申報、清理之規定即在於確定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身分與權利,其派下權確定後得於派下員大會中行使,以決定祭祀公業之存續或解散處分。至於女性納入派下權之繼承,由於祭祀公業條例第5條所定係於條例施行後如有派下員死亡,其繼承人中之女性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始得成為派下員,故對於原已取得派下權者之權利並無影響,其權利範圍亦無稀釋之虞。
主管機關代為標售祭祀公業土地時如何確保當事人之權益?
祭祀公業條例第53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公告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、戶政、民政、地政等機關查詢,其能查明祭祀公業土地之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者,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,俾使祭祀公業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以提出申報,利害關係人具有優先購買權者得於10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。祭祀公業土地代為標售後,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亦明定祭祀公業得於土地標售價金專戶存儲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存儲之實收利息。故祭祀公業之土地代為標售前後,對於當事人之權益均有明確之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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